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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手术后患者出现腹痛,医方盲目应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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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肖某某因排便困难40余年,于年7月4日至年3月28日,在被告x医院入院治疗,7月12日全麻下行腹腔镜下结肠次全切除、阑尾切除术,7月17日出现左腹部疼痛,7月18日考虑为腹腔出血,急行剖腹探查术,19日出现低热,24日考虑为腹腔感染,行剖腹探查、腹壁切口清创缝合术,9月18日行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出现右侧气胸。年3月28日出院。

二、患方观点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过错:(1)医方诊断错误、手术适应症选择不当、手术方式错误。(2)腹腔镜下结肠次全切除术后患方出现持续性腹痛症状,医方盲目为患方应用强镇痛药物,延误诊疗。(3)医方在为患方行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时,导致患方出现右侧气胸,属于静脉穿刺操作不当。(4)医方应对患方出现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医方观点

经过全面检查,符合慢性便秘诊断,医方认为患者慢传输型便秘是导致患方排便困难的主要原因,故行结肠次全切除术。患方术后出血分析原因可能为术后脾曲结肠系膜创面水肿、炎症,出血为手术正常并发症。患方行两次手术,术后感染可能性增加。中心静脉穿刺是常规有创操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鉴定意见

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被鉴定人肖某某结肠部分切除,评定为九级残疾。3、被鉴定人肖某某的误工期为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日。

五、质证意见

1、医疗费元。对原告提交的医疗机构正式票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去外院、外地治疗的医疗费的关联性不认可,对原告外购药金额有异议,不予认可。考虑原告治疗实际需要,本院酌情支持元。医疗费共计.82元。

2、后续治疗费元。损失没有实际发生,不认可。后续治疗费没有实际发生,损失尚不确定,不予认定。原告可待损失发生后另行主张。

3、误工费元。对原告提供劳动合同、收入情况证明、误工情况证明有异议,住院病历显示原告系x银行退休职工,不存误工费,误工费数额,原告计算错误。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原告误工期为日,原告在x餐厅担任财务工作,每月收入元,与原告系x银行退休职工身份并不矛盾,误工费为元(元×5个月)。

4、护理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按元计算90天为元。

5、交通费元。原告主张住院期间交通费按每日50元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去x1、x2的交通费,与被告诊疗行为无关,不认可。原告主张住院期间交通费元,数额过高,本院酌定元;原告去南京复查交通费元、去x司法鉴定交通费元,属于治疗和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合理费用,应予认定。交通费共计元。

6、住宿、差旅费元。原告去南京、x的住宿差旅费,与被告诊疗行为无关,不认可。原告去南京复查住宿费元、去x司法鉴定住宿、差旅费元,属于治疗和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合理费用,应予认定。

7、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对计算标准无异议,对关联性不认可。原告在被告处住院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元计算为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定。

8、营养费元。原告主张营养费按每日50元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原告营养期为日,营养费按每日30元计算为元。

9、残疾赔偿金元。原告计算残疾赔偿金年限错误,自定残之日起算不是19年而是17年。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原告为九级伤残,原告系城镇居民,定残时63周岁,残疾赔偿金为126元(元×17年×20%)。

10、精神损害抚慰金0元。被告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认可。经鉴定原告为九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0元属于合理损失,应予支持。

11、鉴定费0元。对数额无异议,被告不应承担。x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费0元,有票据为证,应予认定。

六、庭审意见

在本案中,肖某某因40余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排便困难在x医院入院治疗,被告先后为原告实施4次手术。原告主张因被告手术失败造成其身体长期不能康复,被告应依法赔偿对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

原告各项损失经本院核定,共计.82元(不含鉴定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本院确定被告承担5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损失.41元。司法鉴定费0元,根据鉴定结论,由被告负担。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肖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1元,司法鉴定费0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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