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问河南新郑处罚违规跨区域用盐,
据大河-河南商报10月18日08:38报道,*先生在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用了从郑州市带回的盐,被处罚款200元,相关部门称,*先生的行为属于“跨区域用盐”,违反了《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关于使用的盐:“一个月前,我在郑州十八里河镇开餐馆,后来搬到了新郑市龙湖镇,有半箱盐没舍得扔,就带来了。”*先生说,这盐都是真盐,也没有过保质期。
关于处罚:10月15日上午10点,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发现了这批盐,告知*先生夫妇“跨区域用盐”,食盐没收,并罚款200元。
处罚认定:新郑市盐业管理局一位郭姓科长说,食盐是国家专营产品,按照我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该热干面馆的用盐行为属跨区域用盐。这位郭姓科长说:“对盐进行区域性管理,是为了保障老百姓吃上放心盐。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须供给碘盐;有的地方不缺碘,买卖的就是非碘食盐。”
二、相关法律依据:
昨天,郑州市盐业管理局一工作人员表示,新郑市盐业管理局的处罚是对的。郑州市盐业管理局一工作人员解释说,如果严格按照《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执行,带食盐回异地家中食用其实也是违法的。但在具体操作中,如果带食盐的数量小,又是非营利性食用,一般是不作处罚的。“但必须是真盐,必须小量。”这个小量怎么界定?郑州市盐业管理局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说,最好不要超过一箱。(来源同上)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必须经当地盐业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零售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必须按照规定的渠道购进食盐,不得违法购销。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来源:
三、突遇波折:
大河2014年10月18日14:02
址:
今天,新郑市盐业局向本通报了该事件的最新进展,新郑市盐业局公开向社会道歉,并公布了对参与此事执法人员的处理结果,同时,聘请市民*先生为新郑市盐业局2014年度“行风监督员”。
李林祥(新郑市盐业局书记)说,昨天下午,新郑市盐业局盐*科向局*委汇报过案件后,当时就对参与案件的执法人员做出严厉批评,并迅速研究做出处理结果。新郑市盐业局盐*科科长郭新安被停职,稽查队长王胜利被撤职,责令两人做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局召开职工大会进行整改,公布处理结果,从严落实郑州市局精神。
根据:据了解,早在2011年11月2日,郑州市盐业局下文要求,市县两级盐*执法人员要按权限执法、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检查中只要是郑州市区或县公司供应的合格食盐,均不允许进行处罚,不准乱查收、乱罚款,违者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今年6月19日,郑州市盐业局再次发文重申上述要求,并进一步指出,发现类似情况后,要向商户、市民介绍盐业法规,主动调换供应当地合格食盐,严禁乱查收、乱罚款。
四、疑问
异地用盐没变,处罚差异极大。
疑问1:到底此行为违规了没有?
疑问2:什么叫异地,新郑市隶属于郑州市,算不算异地?
疑问3:郭姓科长的做法到底错了没有,是否是受舆论压力而取消处罚?
疑问4:聘监督员的做法是否是维稳需要,为什么没聘写该文的?
疑问5:如果取消处罚合理,郑州市盐业局那几个工作人员是否都不合格?
疑问6:如果如郭姓科长所说,只是由于“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须供给碘盐;有的地方不缺碘,买卖的就是非碘食盐”而限制了盐的异地流通,只要在食盐包装上著名是否含碘(目前已在做)并加强宣传,食用者自有分辨力,盐业专营是否还有必要存在?
疑问7:即使是新郑市,地域也复杂,不同人的需求不同,除医学等特殊环境外,统一要求食用含碘或不含碘的食用盐这样的规定,是否过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