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外伤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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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2/23 16:57:00

年4月15日,原告邹某某右膝外伤到被告x医院就诊。其自述21天前因玻璃划伤右膝,在当地行“右膝部清创探查缝合术”并行消炎治疗,后发现右足无法上抬,脚趾也无法活动。被告x医院门诊当日以“右足下垂查因,腓总神经损伤?”收入该院创伤外科住院治疗。

该院在完善相关检查,并对原告进行告知后,于年4月18日为原告施行“右侧腓总神经探查松解、吻合术、下肢血管探查松解术、陈旧性腓骨长短肌腱断裂探查吻合术、筋膜室减压、粘连肌腱松解术、皮瓣整形术”,术后予以改善循环,神经营养等对症治疗。

年4月20日10时35分,原告在输液过程中出现身体不自主抖动、头晕、面色潮红。病程记录载明:“测血压/67mmHg,心率96次/分,核对目前在输液体为红花*色素注射液,不排除输液反应或药物过敏反应。

立即予以关闭输液器,更换输液器及输液液体,同时立即开通两侧静脉通路,导尿,心电监测,中心吸氧,静脉予以复方氯化钠晶体补液,同时静推10mg,地塞米松抗体克,抗过敏治疗。”

于12时35分转入重症医学科进行治疗,4月21日9时10分,原告被再次转入创伤外科继续治疗。年5月27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侧腓总神经(腓深神经、腓浅神经)损伤(外伤性);右侧腓骨长肌断裂;2.右足下垂内翻畸形;3.寒颤查因:药物不良反应。

原告邹某某于年4月20日出现不良反应后,其家属与被告方医务人员共同对当时所注射的药物进行了封存,并交由被告方管理。但被告却未经双方同意,单方面抽取封存的部分药物进行细菌培养,给予x医院警告,并罚款元的行*处罚。

年4月20日,被告对原告用药后,原告出现休克等不良症状。原告家属要求封存药品。在药品封存后,被告未经原告及其家属的同意,擅自取封存可疑药物。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的所有损失。为此,特提起诉讼。

术后第二天,原告在输红花*色素注射液时出现疑似输液反应或过敏反应,经医务人员及时处理后症状得到了恢复。所以无论是为原告实施的手术治疗,还是术后对出现的疑似输液或过敏反应的处理,均符合诊疗程序,不存在医疗过错。

原告的伤残程度等后果系外伤所致,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原告出现疑似输液反应或药物反应后,双方共同对疑似药物进行了封存。后由于护理人员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用注射器抽取封存的液体送至检验科进行细菌培养检查,该行为已经受到了卫生行*部门的行*处罚,但并未造成原告的损害。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原告邹某某所出现的输液不良反应,本院认为,不良反应出现后,双方即发生纠纷,后由双方协商共同对当时所注射的药物进行了封存,并交由被告方管理。但被告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抽取封存的部分药物进行细菌培养。

该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且受到了行*处罚。鉴于原告邹某某出现不良反应后,直接导致了医疗费用的增加和治疗期间的延长,故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的损失共计.11元,应由被告x医院予以赔偿。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法院判决,由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邹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1元。

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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