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13日1时30分许,原告因外伤至被告急诊处治疗,被诊断为:手开放性损伤-右手,并给予手术清创、间断缝合手术。3月26日原告又到被告处复查。后,到x医院就诊。在右手掌狐彻底清创。被告给原告造成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和经济严重损失。特起诉诉讼,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做出公正判决。
患者韩某蛟,男,18岁,于年3月13日凌晨1点因手外伤就诊于我院东院区急诊门诊,查看X线未见明显骨折及高密度异物影。急诊局麻下给予双氧水盐水冲洗,清洗出异物(患者当时诉为患者工作时带的手套碎片)。
告知存在感染、瘢痕、肌腱粘连、神经损伤后麻木肌肉萎缩,异物存留可能。患者未去老院烧伤科就诊,后,患者去x医院术者张某医生取出异物并给患者看确认是当时外伤留下异物未取干净。
当时李某医生将其观察肉眼看到所有的异物均给予清理出,患者术后未遵医嘱于我院门诊定期就诊或者找李某医师复查换药,我院医生未能及时发现患者手感染情况,未能做出下一步治疗(包括切开引流、手术再次清创)。导致异物存留时间过长引起异物周围软组织感染破坏。
我院医师已经将肉眼能看到异物取出,该异物类似于手套样软性布片状异物。文章指出异物手术时不能在第一时间被发现,可能导致外伤术后异物存留。我院认为此属于医疗意外,异物存在为外伤导致,我院医生遵循医疗规范手术治疗。软组织感染侵犯尺神经的小鱼际支(摘自患者韩某蛟x医院手术记录)。
1、医疗费。原告在被告处诊疗和清创合计花费.58元,但因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在x医院再次手术治疗,共计为.46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在x医院住院治疗8天,结合原告的居住状况应为元(30元×8天)。
3、营养费为元(30元×8天)。
4、护理费。原告在x医院住院治疗8天,结合原告的伤情及当地护理费补助标准,应为元(80元/天×8天)。
5、交通费。原告未就交通费的支除提供证据,但本院认为原告就医势必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本院酌情予以支持,以元为宜。
6、误工费: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因医疗误工53天,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映其收入状况;本院酌情按元/天予以支持,应为元(元/天×53天)。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蛟受伤后在被告处行手术清创、间断缝合手术,但因清创中未将原告伤口内的异物清除干净,致原告右手皮肤感染、尺神经损伤的后果,被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应因此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46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韩某蛟医疗费等损失.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