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民警婚后沉溺于*博,后来妻子提出离婚,他遂制造车祸杀妻,未果后谎称自己发生车祸向特警支队同事求救,趁机抢夺前来救援他的特警的手枪和防爆枪。日前,他被判刑10年。
事发地
内蒙古阿拉善盟中级法院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这名被告人叫郑鑫鹭,出生于年10月,他原系乌海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家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
年11月11日,他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夺枪支罪、盗窃罪,于同11月24日被逮捕。
此案的公诉机关是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检察院。
年7月10日,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检察院向乌海市海勃湾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0日,该法院对他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他不服,提出上诉,年9月6日,乌海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年1月3日,经内蒙古高级法院指定管辖,由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法院受理该案。
同年2月14日,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检察院向阿拉善左旗法院提起公诉,因疫情防控原因,该法院于年3月9日裁定此案中止审理,年10月28日恢复审理,年12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郑鑫鹭提出上诉。
原判认定,被告人郑鑫鹭与被害人王菊芳(化名)系夫妻关系,两人于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郑鑫鹭长期沉迷于网络*博,婚后两人因此事及其他家庭琐事产生不睦并经常争吵,王菊芳向他提出离婚。
年11月10日10时30分许,郑鑫鹭驾驶一辆白色高尔夫轿车搭载妻子来到乌海市海勃湾区甘德尔山景区半山腰处停车场,他故意驾驶车辆从停车场冲下山坡,车辆撞击障碍物后驶停,车中安全气囊弹出,郑鑫鹭见妻子身体无大碍,便将她拽出车外,采取掐颈、用石块多次击打头部方式,致使她头部、双手及身上多处受伤后昏迷。
经乌海市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王菊芳头面部20余处缝合创口,累计长度px,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她此次损伤系外伤外力作用所致。
原判认为,被告人郑鑫鹭因家庭纠纷,故意制造车祸假象,又采用掐颈、石块击打被害人头部等方法,意图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郑鑫鹭为阻止罪行败露,公然抢夺特警配枪,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抢夺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罪、抢夺枪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其中被害人银行卡内现金15.50万元一项,被告人郑鑫鹭与被害人王菊芳于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涉案银行卡内大额资金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入,无证据证明该15.50万元系她个人所有,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项指控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构成盗窃罪。关于指控被告人盗刷被害人信用卡、盗用被害人身份信息向支付宝等四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借款,因被告人为了偿还本人信用卡欠款而实施上述行为,其主观目的为临时周转,且已大部分归还,后部分借款逾期系因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导致。
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认定构成盗窃罪。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鑫鹭犯盗窃罪不予支持。被告人郑鑫鹭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人、抢夺枪支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均系未遂,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案件起因,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郑鑫鹭判决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郑鑫鹭提出其行为性质属于故意伤害,即便认定故意杀人也是犯罪中止及辩护人提出认定郑鑫鹭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郑鑫鹭在案发前多次使用手机搜索、浏览“开车坠崖”“高尔夫天窗怎么开”“丈夫杀妻子要赔偿女方么”等相关信息,且在案发时驾车冲下观景台制造车祸,同时未采取制动措施,证明被告人既有犯罪预谋,又实施了犯罪行为,结合其后续的致害行为以及所用凶器、击打部位、次数、被害人伤情等,足以认定被告人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提出浏览“高尔夫天窗开启”不能说明与其要杀害王菊芳有直接关系;“杀害妻子”一类的浏览记录是其在浏览其他网站时弹出的相关推荐;因本人操作失误将汽车开下观景台,以上不能说明其预谋杀害被害人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明显违背常理,且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被告人在特警到来后听见被害人说其要杀她,遂上前抢夺特警配枪,后被特警制服,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提出其抢夺枪支犯罪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指控抢夺枪支罪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郑鑫鹭抢夺枪支行为有案发单警装备遗留血迹以及相关证人证言予以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意图抢夺特警配枪,其行为符合抢夺枪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夺枪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虽当庭表示对抢夺枪支罪没有异议,但辩称只是有用手指枪的动作,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郑鑫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夺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后,上诉人不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以“一、原判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上诉人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应属于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在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过程中主动停止犯罪行为,是犯罪中止。上诉人犯罪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二、原判认定上诉人犯抢夺枪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摸枪的目的是想打死自己,没有采取乘人不备或公然抢夺枪支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不具有危害性,既是构成抢夺枪支罪,属于犯罪中止。事发后,如实供述其摸枪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及辩护意见。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夺枪支罪的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
二审查明的关于故意杀人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
关于抢夺枪支罪,二审查明,年11月10日10时30分许,上诉人郑鑫鹭在乌海市海勃湾区甘德尔山景区故意驾驶车辆从停车场冲下山坡后在半山腰处对被害人王菊芳实施殴打,致王昏迷后,郑鑫鹭谎称自己发生车祸给正在执勤的乌海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张某打电话求救,3名特警到达现场后,恰逢王菊芳苏醒并呼救,郑鑫鹭见状公然抢夺特警张某佩戴的92式手枪、抢夺另一特警佩戴的97-2式防暴枪,特警张某口头警告无效后鸣枪示警,后来将郑鑫鹭制服。
该院认为,上诉人郑鑫鹭因家庭纠纷,意图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故意制造车祸假象,并采用掐颈、石块击打被害人头部等方法,对被害人实施故意杀害行为,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郑鑫鹭为阻止罪行败露,公然抢夺特警配枪,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抢夺枪支罪。对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构成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定性问题,由上诉人的辩护人补充提交的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出具的补充侦查报告书,证实通过调取的银行流水证明,上诉人郑鑫鹭从被害人银行卡内转走的钱为夫妻共有,故一审法院对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构成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定符合查明事实,该院予以支持。
上诉人郑鑫鹭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人、抢夺枪支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均未得逞,均系未遂,结合上诉人的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上诉人郑鑫鹭判决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据此,原判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抢夺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日前,该院作出终审裁定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共鸣新闻记者李泉;编辑熊文楠;审核陈俊义